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到行政事务的
诉讼案件其
举证期限为十五天之限。在此期间内,被诉被告必须在接收到
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算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作出相关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证据以及作为评估依据的相应规范性文件,并且还需向法庭提交
答辩状以全面陈述其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