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任意情况下,若父母中有任何一方提出变更
孩子抚养权的请求,皆会得到人
民法院的支持:(一)与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承担继续
抚养孩子的责任;(二)父母双方皆尽到抚养孩子的职责,但其中一方存在虐待孩子的行为或是这种环境对孩子成长产生了有害影响;(三)当孩子年满八周岁时,他们更愿意跟随另一位
家庭成员生活并由其负责照顾,而这位家庭成员具备抚养这个孩子的能力和意愿;(四)父母双方存在其它合理、且有充足
证据证明的原因,如需要变更
孩子的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