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提及的“
离婚冷静期”,其含义主要针对的是在夫妻两人商定离婚的过程中,政府将强制性的规定他们必须先分开思考一段时间,然后再做决定是否要真正结束这段婚姻关系。需要强调的是,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立
法规定,从
婚姻登记机构正式收到关于离婚的登记申请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如果在接下来的30个日历日内,有任何的一方
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的话,那么他/她便有权直接向婚姻登记机构撤销这份
离婚登记的申请。然而,当这30天的期限已经完全过去之后,假设在此期间内仍然没有人提出要进行
离婚证发放的申请,那就被视作是他/她已经自动放弃了之前所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这个离婚登记的请求被作废掉了。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中间的所谓“离婚冷静期”里,夫妻双方实际上并没有
解除婚姻关系,因此这段时间之内签订的
离婚协议书并不被认为是具有
法律效力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