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
离婚冷静期限为整整三十个自然日。自
婚姻登记机关接收到
当事人提交的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这三十天内,如果任一方当事人对离婚事宜表示反对或者不愿意离婚,有权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销书面申请。时间过后的第三十天,作为夫妻本应该进行正式协商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
递交关于发放
离婚证书的手续申请;如未能按时有效地提交申请,则被认定为已主动放弃了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