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功完成
工伤认定之后,
劳动者的
工资将按照原来的工资水平进行发放,并通过所在的用人单位每月定期支付。这里所指的“本
月工资”是指
工伤人员在发生事故伤害或患
职业病之前的十二个月经历月份中的平均月薪。通常而言,这种支付方式最长可以持续到十二个月,但是如果伤势较为严重或情况特殊,必须经过
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认证与批准,才得以适度地延长支付期限,然而无论如何延长,都不能超过十二个月这个上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