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凭借一纸
借条进行
诉讼所取得的必定并非完全胜利,因为
胜诉所需的证明条件不仅仅是借条本身,而是需要有更为全面和丰富的
证据链条。除了借条本身之外,还必须要有其他确实可以证明借款双方之间存在着明晰且真实的
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证据,以及更多能够有力地证明
债务人尚未如约偿还欠款义务的相关证据作为补充和支持,以此来共同构建起一个充分精确的证据链条。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设定,在出借方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涉及到民间借贷的
诉讼请求时,实质性的手续不仅包括借据、收据或者
欠条这几种常见的债权凭证,同时也必需附带其他可以直接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重要证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