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之
处罚决定,若
当事人有异议,可于收到该
裁定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复议申请书。
待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收到该复议申请之后,须在30个自然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如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出
行政诉讼。
此外,针对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产生争议之事,当事人可在收到
认定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进行重新评估。《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