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对夫妇在女儿年仅六周岁之时选择
协议离婚,关于女儿的归属问题将成为夫妇之间的重要议题,他们可以进行自主协商。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必须通过
诉讼渠道向法庭提起
申诉,等待裁决结果的出台。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女儿随父亲居住还是母亲生活,都需要使女儿的成长过程环境更加利好和健康,因此,
抚养权的归属便会倾向于让女儿拥有一个更有利的成长环境的那一位家长。然而,若是两位家庭商讨中的
抚养条件相差无几,以下便是可能影响法官决定的因素:首先,如果某一方已经实施了
永久性避孕措施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失去生育能力,那么这一方会具有更大的优势;其次,在没有其他孩子作为参考的前提下,如果其中一方已经拥有其他孩子,那么他/她也将会得到优先考虑;最后,如果女儿长时间依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进行生活照料,并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具备良好的经济状况以支援孙辈或外孙子女,同时表现出想要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孩子,那么这一方也将享有更大优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