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女双方在
离婚过程中产生争议,男方有意拖延办理
离婚手续,那么女方选择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明智之举。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依法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同时积极收集相关
证据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婚姻感情已彻底破裂。若法院在审慎审查所有证据之后,确认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那么将毫不犹豫地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准予离婚的裁决。这一结论的得出,并不需要考虑对方是否对此裁决表示同意或反对。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规定,人
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者,调解无效后,均应当准予离婚:1.
重婚或与他人
同居行为;2.存在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配偶及
家属的行为;3.存在多次赌博、吸食毒品等恶习且屡教不改者;4.因感情问题长期
分居达两年以上者;5.以及其他任何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严重情况。此外,如果出现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而另一方对其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同样应当予以准予离婚。然而,如果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再次安排了长达一年时间的分居生活,并且在此期间内,另一方向法院再次提交离婚诉讼申请,则这一次的
离婚申请应被视为合法有效,法院也应当再次给予批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