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
死刑犯因妊娠而
暂缓执行死刑的规定如下:在下级人
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死刑的命令之后,应在最长七日内执行相应程序,但若罪犯正处于妊娠阶段,则应暂停执行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汇报,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进一步处理批复。有以下情况的
犯罪分子则不适用于死刑的执行:首先,在
犯罪行为发生时年龄
未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不宜采用这一极刑;其次,在审判期间被认定为身怀有孕的女性,亦不应接受死刑的惩罚;最后,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虽可不执行死刑,但倘若其通过极端残忍的手段致他
人死亡,同样不在此列。
关于在收到执行死刑通知后,如遇以下情况应立即停止执行,同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第一种情况是在执行前发现审判结果存在潜在的错误;第二种情况是在执行前罪犯主动曝光重大罪行或具有其他显著的
立功表现,可能需要裁判机关重新审视判决;最后一种就是罪犯在接受死刑
刑罚的过程中正处在孕期状态。
需要特别指出几点:首先,对于因为第一和第二类原因而暂停执行的情况,一旦相关信息消除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签署执行死刑的命令方可如期执行;其次,如果因为第三类原因(即罪犯处在孕期)而暂停执行死刑的,那么即便将来生育子女完毕,也不能再次启动
死刑执行程序。《
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
致人死亡的除外。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
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
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
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