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亦被称之为"债权让与权",它是在维持原
合同条款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
合同转让行为,
债权人可通过与债权转让的第三方签署协议,将债权人持有的债权的整体或局部权益转让给该第三方。
债权转让具体可区分为整体转让及局部转让这两类形式。
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债权人需要与受让者建立起转让协议并将此消息告知
债务人之后方可生效。
债务的转让,即被业界人士习称为"免责性
债务承担",它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达成转移负债责任的合意,由第三方替代原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同样地,
债务转移也可以区分为整体转让以及局部转让两种方式。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债务人与受让方达成协议之外,尚需得到债权人的明确批准才能够得以实施,倘若没有得到债权人的许可,实施后也可能面临被撤销之风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