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期满后出现终止的情况,且符合以下两个要素的,便可享有领取
失业救济金的权益:
首先,罹患此状况之前,本人及工作单位均已遵守当地
法规为其缴纳足额的
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之期。
其次,必须已经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完成了失业登记手续,并且表达出明确的求职意向。
关于“未能按照本人自愿的意思中断职业生涯”这个概念,它包含了以下几种可能的情况:
一种是由于劳动合同自然期满而面临终止的局面。
二是用人单位提议并经过
劳动关系双方互相
协商一致决定
解除劳动关系。
三是由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
聘用合同的请求或遭受用人单位的辞退、
除名以及开除了。
四是因为用人单位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是个人自发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所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也在范围之内。《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
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