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以放火、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及生命和公众人身安全的危险方法实施谋杀行为案件的定罪问题,我国的
刑法理论界普遍坚持这一观点,即凡蓄意使用如放火等直接威胁到公众健康安宁的手段以达到谋害他人性命之目的者,不应仅被视为
故意杀人罪,而是应当根据其主观意图,将这些行为归类为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范畴之内。切实地说,当犯罪分子用诸如放火、爆炸等极度危险的方式来杀害他人的时候,他们的行为不仅符合了放火、爆炸这些罪行的
构成要件标准,同时也满足了故意杀人罪条例中的各项要素,因此可以称作是“想象
竞合犯”。然而无论从罪行的本质属性,还是在对罪犯进行
法律制裁所适用的
法定刑罚层次来看,故意杀人罪的
处罚显然比放火、爆炸等犯罪更为严厉。因此,将采用这类极度危险手段进行故意杀人的案例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才能真正契合对待想象竞合犯的正确处理原则。若将这种情况下的
犯罪行为归咎为放火或者爆炸等犯罪行为的话,在无重大
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将会导致司法审判中罪行罪责不对等的现象。相较之下,将这种刻意用危险方法进行谋杀的犯罪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会有助于实现罪行与
刑罚之间的合理平衡。而若将此类案件简单地视为对
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罪案,将不利于我们准确地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等犯罪之间的差异性。反之,若明确将这种以危险方法进行杀人的犯罪行为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可以避免在定罪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
死刑、无期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