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双方中有一位寻求
离婚,而另一位并不希望
离异,这时便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益,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且经过法院不懈努力的调解后仍未能成功的,则应予以批准离婚姻状:(一)对象涉及
重婚或与第三者长期保持非法共
同居住关系;(二)有对
家庭成员进行
暴力攻击或虐待、遗弃的行径;(三)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恶习,并且多次教育劝说之后无法改正;(四)因情感不合导致长期
分居,时间长达两年及以上;以及(五)其它一切造成夫妻间感情严重破裂的状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