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因
家庭暴力引发的
离婚案件中涉及的
财产分配问题时,可以遵循以下四个原则进行安排:首先,
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来达成共识;其次,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及女方的权益,通常会做出对其更为有利的判决;第三点则是补偿性的原则,即对于在婚姻过程中承担了更多责任,或是为家庭作出更大贡献的那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最后,公平公正也是我们法律所强调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没有任何过错的一方,应当予以特别考虑与照顾。例如,若受暴者必须接受医疗救治,或因为遭受家庭暴力而失去稳定的经济来源或生活条件,甚至是在财富上遭受了巨大损失等情况下,在财产分配时就应当尽可能地给他们提供适当的支持与保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可获得比其他各方更高比例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