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是否能够实行
假释,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判断。我国现行法律对
假释的适用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
犯罪人仅限于被处以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犯罪者;其次,处于有期徒刑期的犯罪分子,其所奉行的原判决
刑罚在服刑期间需至少达到了总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于被判以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实际执行的时间必须超过十三年;再次,犯罪者在服刑过程中需认真遵守监规制度,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充分显现出改过自新之决心与行动,且已经没有再次产生犯罪的风险;最后,需要经过最高人
民法院的严格审核批准,方可得以实施;同时若犯罪人并非
累犯以及因其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
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是有组织性
暴力犯罪而被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的话,亦可依据相关法律程序
申请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