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项转让需遵循如下必要条件:首先,出让债权须具合法有效性并且不得背离社会公益原则。债权的有效存在作为
债权转让的基础条件,一切无效或业已消灭的债权皆无法进行此项操作。这一限制性条例的意义在于力图避免涉及到
受让人、国家和集体权益的损害。其次,转让过程中须
保证不能改变债权的核心内容。尽管债权作为法律保障的观点已经逐渐淡化,但是在债权转让时,仅存在主体的变更。只有在存在严重偏离原本债的主题内容的情况下才会引发全新的契约关系,而这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债权转让范畴。真正的内容变更可能涵盖范围广泛,如债的类型、数量、质量标准、性质、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结账方式等等。不过,对于非核心内容的微小变化倒是不会对
法律关系产生太大影响。然而,合格的债权类型、标的物质量规格、债的性质等核心内容发生变更之后,和原有的债便变得难以辨识。第三,债权转让过程中的参与者——出让人和受让人,必须达成共识并签署正式的
债权转让协议。因为债权转让是一种财产处置的行为,必须遵循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出让人间接涉及我国《
民法典》中的
民事法律行为主体资格,即是否拥有自主的财产支配权以及完全独立的
民事行为能力。此外,转让双方的意愿表达必须真诚真实,否则将导致债权转让失效。第四,被转让的债权必须能够被转让。根据
债务关系的相关理论,有些类型的合同是禁止转让的,相应的债权也就无法进行转让。例如,源于个人信赖关系产生的债权、依托特殊身份关系
继承的债权;以及基于义务而生的不作为债权、由继承引发的遗产收益权等。此外,还包括那些从属权利的债权。它们会随着主权利的转移而一并转移,如果将这些从属权力与主权利分离出来进行单独转让,那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第五,出让债权后,必须及时通知债务方。如果在债权出让过程中未能通知到
债务人,那么这个出让过程对债务人来说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最后,债权转让必须按照既定的流程和手续进行。以上便是关于不当得利之债项转让所需遵循的若干基本要求。《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