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纷争中的男方,他能够为了证明自身照料孩子的优势情况及针对女方的劣势而上交以下相关材料:1、男方可提供相关医疗诊断就诊记录,以此来证明女方是否身患恶性传染性疾病或是其他严重病症,由于此类病患的特殊性,使得孩子们无法长时间与其共处一室。2、男方亦可证明即使女方具备为孩子提供生活条件之能力,然而她竟然对孩子置之不理,这无疑是个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状况。3、可证明女方过往曾有其他不良行为,如使用
违禁药物和参与赌博等恶习;或在品德行为方面存在问题,这些都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4、男方也有权展示自己已经实施绝育措施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拥有自己的家庭,这也是证明他有能力照顾好自己的孩子的重要依据。5、若孩子一直以来都是由男方在照料,因此贸然改变孩子现有的生活环境恐将对其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6、若女方在
再婚之后育有新家庭,这势必会影响到原来的家庭结构,男方则可呈堂证供表示患者自己没有生育新的孩子。7、男方还可以运用自己比女方更加优越的综合条件作为
证据,来支持自己对孩子的养育权。8、假如孩子已经达到了8周岁以上,那么可以征求他们的意见,以了解他们更愿意与哪位家长共同生活。9、如果双方在
抚养孩子的条件上基本相当,男方应当证明他的孩子已经与祖父母生活了很多年,而且祖父母有能力并愿意协助照顾孙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