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正在服刑的罪犯而言,倘若希望得到
假释的机会,必须先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首先,假释制度仅针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的
犯罪当事人,不包括那些在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后被
判刑;或是由于组织结构化的
暴力性犯罪,如故意
伤害罪之外的类型,而被判刑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者;亦非因犯下
贪污罪、
受贿罪而被处以死刑
缓期并被
终身监禁,继而经
司法程序减轻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其二,在罪犯服刑期间,需严格履行监狱纪律,积极配合教育改造工作,要充分显示出自身真正的悔过之意。此外,必须证明其已断绝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