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的
赔偿责任涵盖了对人身损伤及
财产损失两个层面的赔付。
就人身损伤的
赔偿而言,涵盖了在治疗和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如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等必要开支,同时也包括因受害者暂时无法工作而导致的收入减少部分。
对于造成对方身体残疾的情况,还应承担相应的辅助器械费及
残疾赔偿金;
若造成对方死亡,则需要支付
丧葬费并赔偿
死亡赔偿金。
而关于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主要是指由于
机动车辆碰撞引发交通事故,导致的对受害者
财产权益的侵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失:
首先是车辆在修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车辆上所承载货物的损失、进行车辆施救所需的各项费用;
其次是车辆在事故后无法
恢复原状或已彻底损毁,为了替代其性能相同的新车而必须付出的购车成本;
再次包括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相关经营业务的车辆,因无法继续运营而遭遇的合理停运损失;
最后还包括非经营性的车辆由于无法继续使用,因此导致的购入普通代替性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