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借款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共同之债,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和妥善处置。
以下是我司所关注的具体情况及其相应应对策略:首先,若此笔借款主要用途为家庭日常开支,那么无疑应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在此前提下,
债权人均可向夫妻二人同时提出
债务偿还要求;
其次,若配偶一方所借款项并未投注于家庭生活领域,那么便无法将其归入夫妻共享之债范畴内。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仅能对借款者中的某一方提出债务索偿;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拿出确凿
证据表明该笔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经营活动之中,亦或基于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那么他们有权利向夫妻两人同时提出债务偿还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