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性
暴力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具有隐蔽性强、暴力特征与威胁气息并不显著的特点;
其次,实施该种
暴力行为的人员具有潜在的暴力倾向;
再者,软性暴力能够引发
受害人心中强烈的恐惧和惊慌情绪;
此外,这种暴力形式还能对受其影响的人们的日常生产、工作以及生活造成相当程度的干扰;
另外,其执行方式主要是借助于所谓的“协商”以及滋扰、纠缠、吵闹、聚集人群制造声势等方式来实现的。
换言之,软性暴力即是指实施该种行为的人员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是形成非法影响力,在他人或者相关公共场所进行持续不断的骚扰、缠扰、
挑衅、煽动人群聚集声势等活动,这些活动可能会导致他人产生极度恐惧、惊惶的情绪,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心理强制效应,甚至可以影响和限制
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危害到其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从而严重干扰其正常的生活、工作、生产以及商业运营的
违法犯罪手段。《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
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