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妇其中一人借款是否应纳入夫妻共有负债范围之内,需要依据详细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并妥善处理:
首先,倘若这笔负债被用于支持整个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那么我们必须将此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由夫妻双方都负有偿还该
债务的法定责任;
反之,若有人超出了家庭所需,单独为自己的目的而欠下的债务,那就理当按个人自有的来算,其配偶也就无需承担相应的还债义务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