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关系已濒临破灭,然有一方却固执地不愿
协商离婚事宜,那么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申请
起诉离婚。
当女方或男方均希望
解除婚姻关系时,其可以向人
民法院直接提起
离婚诉讼请求。
法庭在受理
离婚案子的过程中,会先进行调解工作,以期能够判定出夫妻之间情谊的真实状况,以及调解的效果。
若确认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经调解无法达到挽救之目的,则应给予
双方离婚的许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