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所负之
债务,
合伙人之间存在着
连带责任关系,这意味着其中任何一位合伙人皆需在企业资产
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之际,首先为之清偿,具体而言,就是当企业拥有的财富不足以支付尚未结清的债务时,
债权人们有权向
合伙企业中的任意一位合伙人
追讨,该合伙人应当自行动用自身的其他财产为剩余的债务进行清偿。
由于此类债务既包含了偿债合伙人自身所需承担的责任份额,又涵盖了其他合伙企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份额,因此,当他代替其他合伙人完成清偿后,有权请求其他合伙人负担起他们各自应该承担的债务份额,以此来弥补他因为代付债务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