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办法》之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对于
房屋拆迁补偿的安置面积,应以该地点的
房产证所记载的建筑物总面积为基准进行核算。
若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对房产证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产生异议时,则应依据依法设立的
房屋面积鉴定专家组实际测量得出的数据为准。
其详细的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方或
承租方)房屋
拆迁安置费用=搬迁补助费用+未提供过渡房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用+过度期超出天数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非住宅用房因拆迁导致无法营业而造成
经济损失的
赔偿费用。
与此同时,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核定标准也有所制定:
即包括被拆迁纳入补偿范围的建筑物本身的价值;
因拆迁带来的搬迁、临时安置等方面的成本支出;
以及由于拆迁对非住宅用房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一系列经济损失。
对于被拆迁纳入补偿范围的建筑物本身的价值,则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按照《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并测定。
若被拆迁方对于政府提供的
拆迁补偿方案持有质疑,可依法行使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此外,在获取土地
补偿金和安置补贴费用的过程中,还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如征收其他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贴费用标准,可参照各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关于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贴费用的规定进行核算。《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