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警方的处理对策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依据现有证据不符合将嫌疑人
羁押的要求,即使属于
犯罪嫌疑人,也应当即时解除对其的收押,同时向其发放
释放证明书,并需知会当初批准该案
逮捕行动的检察机关。
其次,若经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对
证据不足的案件进行补充调查,并将相关材料退回公安机关进行
补充侦查时,必须严格控制时间范围:
公安机关需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工作,且影响范围不得超过两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应当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