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与调解虽均为解决争端的方式,然而它们的运作机制、参与主体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以下三点差异值得注意:
首先,实施主体不同,和解是由争议双方协商达成的,无需
仲裁庭或其他第三方介入,而调解则需要在
仲裁法庭的主持与指导下进行;
其次,操作程序有异,仲裁庭无权主动提议当事方和解纷争,但是在判决未出炉之前,仲裁庭可以引领和促成双方先行调解,若
纠纷双方自愿选择调解途径,仲裁庭应尽快展开调解工作。
若调解无法取得满意效果,仲裁庭需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时对案件做出公正透明的裁定;
最后,结果呈现形式存在区别,当双方成功达成和解协议时,其中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庭提出请求,请求出具相应裁决书。
如果和解失败,原申请人也有权撤回仲裁
申诉。
反之,若纠纷经过调解得以解决,仲裁庭将依据调解协议的达成情况,制作出正式的调解书或是裁决书。《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
劳动争议,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