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在无
担保债权之前具有优先地位:
当面临企业破产清盘的境地,我们需要处理众多的
债务以及欠付税款等问题。
此种情况下,按照偿还款项的顺序,欠国家的税款应当首先得到清偿;
当全部资产清偿完所有国家税款之后,若仍有余款可供调配,才开始支付其他
债权人的债务。
2.税收与有担保债权之间的关系:
税收和已担保债权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二者的支付顺序优先级却有所不同。
这种情况下,通常仅仅基于先后次序决定谁先获得清偿。
如果纳税人所
拖欠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进行
抵押,
质押或留置之前,那么此时的税收将被赋予更高级别的优先地位,优先于
抵押权、质权以及
留置权进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
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
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
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