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罪犯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其所代表的意义并非已经确立了
量刑标准,而是说明后续的处理将严格遵循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法律程序。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愿意认罪以及接受
处罚的案件,人民司法机关在依法给出正式判决的过程中,理应采纳由人民检察机关提请的
罪名及
量刑建议事项为首要参考依据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
认罪认罚案件,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
(四)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
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