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之
民法典规定,凡因
重大误解而进行的民商事活动,
行为人均享有向人
民法院或仲裁院提出撤销诉求的权利。
然而,这一权利并不是无限制的,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时效性要求。
具体而言,从
当事人知悉或者理应知悉存在撤销事由之日至翌年期满的期间内,以及对该撤销事由负有重大过失的当事人从已知晓或应当知晓到的之日起算,最迟须于九十个日历日内主张
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将归于消灭。《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