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行政拘留并不涉及申请
听证事宜。
然而,若行政机关预谋对特定主体实施以下几种类型的
行政处罚决定,应事先书面通知和明确告知
当事人有权提出听证请求,如确实需要进行听证程序时,行政机关也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这些典型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1)较高额的罚款;
(2)没收
数额较大的
违法所得或高价值的非法财产;
(3)大幅度地降低某项资质的等级或者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书等;
(4)勒令停止生产运营、关闭公司并限制相关从业者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5)其他较为严重的
行政处罚措施;
以及(6)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可能需要进行听证处理的特殊案例。《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