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前财产及
婚后财产的界定标准,通常是基于财产获取的时间因素来进行判断的。
值得注意的是,婚前财产即特指在缔
结婚姻之前,夫妻一方所自主获取的各类财产。
无论是具体的动产或不动产,亦或是具有实体形态的财产或者无形的
知识产权等,只要其取得方式合法,都将会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得到相应的全面而有效的法律保障。
至于婚后财产,则主要是指在婚姻持
续期间,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所获得的所有各种形式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