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贷款业务时,若
债权人明知道所借款项将被
债务人用于对外发放
高利贷,却依然向其出借资金,那么这种行为便已经侵害到了社会公众利益。
因此,应对这类借款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判定其为无效。
在法律层面上,这些贷款并不受任何形式的保护。
同时,债务人仅需对其中合法的利息部分以及本金部分进行偿还即可。
对于那些以
违法手段获取的利息收入,应当在计算本金时予以扣除。《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
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
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
放贷资格的
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
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