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一个
犯罪团伙的组织和领导过程中发挥重要角色或在众多
共犯当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被视为
主犯。
以三人为基础,为了共同实施
犯罪而形成的相对稳定并且相互关联的犯罪组织,我们称之为犯罪集团。
对于那些组织并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将依照集团所犯下的全部罪行进行惩处。
至于第三款提到的情形之外的其他主犯,将按照他们参与过的或者组织、指挥过的所有
犯罪行为进行定罪
量刑。
2. 在众多
共同犯罪人员中起着次要或者辅助性作用的,则属于
从犯。
针对这些从犯,我们理应给予从轻、
减轻处罚甚至免除
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