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认定为
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卫生
行政部门可视乎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者的请求,展开医疗事故
赔偿调解程序。
在执行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循严格遵守
当事人双方自愿参与的原则,并且需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明确的相关规定来运算赔偿数额。
若经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共识,则可撰写调解书予以确认,各方应尽全力执行;
反之,如调解失败或达成协议后一方有反悔之意,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继续调解处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
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