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期间,
劳动者有权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从而正式解除双方已经达成的
劳动关系协议。
若遇用人单位使用
暴力、恐吓或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等不当方法来
强迫劳动者继续维持劳动关系,或者是用人单位实施了违规指挥、强行要求劳动者从事高度危险的工作,严重危害到劳动者个人生命安全与健康时,劳动者可立刻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征得用人单位批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