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可以根据以下几个重要构成要素进行定义:
首先,该罪的
犯罪客体应为属于公有领域的财产所有权及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机制和职务的廉政性质;
其次,在客观方面,其主要体现形式为,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条件,采取吞并、盗取、诈骗等手段或者其他不公正的方式,
非法占有的公私财产;
再者,本罪的主体是指
国家公务人员或受托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的自然人或
法人;
最后,从主观状态来看,它必须是明确的直接故意心理,且带有独占
公共财产的不当目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