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先明确一个概念,即婚前全额
出资购得的房产,只有待婚姻关系缔结后,才能依法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这其中房产只登记于
出资人自身名下者,应被视作单独所有,而非
共有财产,因此,当面临
离婚时,配偶无权对此请求进行分割。
也就是说,对于个人在婚礼前购置的私人物品和财产,它们将永久保持个人属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转变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在婚礼举行以前,由男女任一方出资购买的物业,尽管在婚礼后将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在此种前提下,若采用“婚前
购房,婚礼后增名”的做法,那么可以理解为夫妇双方在
婚前财产的归属方面做出了新的约定,由此应当将之归类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
房产登记簿上若有第三方姓名,则该第三方拥有相应的产权份额,然而,并不是仅凭姓名就可以自动得到产权的二分之一比例。
关于具体的
财产分割问题,如已有书面协议的,则按照协议执行;
若无相关协议,仍需结合各
当事人对房产的贡献大小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