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若配偶一方在未得到另一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受益于夫妇共同创立的财富资源赠与给第三者,那么可以依据相关的评定原则,明确认定有一方对于
共同财产中的部分财富拥有支配处置的权力。
在此种情形之下,对于其所占有的部分财产进行的赠与行动将被视为合法有效;
然而,针对另一方所持有的那部分财产进行的赠与行为则将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