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价值的确立方法具体分为四个程序步骤:
首先,若各
当事人就房屋的估值与货币化补偿事宜达成统一共识,则按照商定价格予以处理;
其次,若参与方各自并未主张取得该处房屋的所有权权益,但皆赞成平等竟价以决定处置权归属的话,则由出价最高之方取得拥有权;
再次,若各方均无意主张所有权,那么将对房屋采取拍卖措施,接下来的重点便是将从拍卖所得款项中,按照各自所占份额进行资金分配;
最后,如在上述几项办法均未能使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时,便需启动实质性的估值过程,最终以专业估值机构所给出的
评估价格作为划分财产
产权的重要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
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