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前财产的赠与行为是否可以被撤销,首先需要明确该赠与是否属于传统意义上的
彩礼范畴。
在此种情况下,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项,便可提起撤销之诉,否则便无法进行此操作:
(一)男女双方尚未依法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虽已履行
婚姻登记手续,却未能维持正常的共同生活关系,最终
离婚收场;
(三)在婚前阶段给予对方财产,以至于给己方造成严重经济困顿,进而在婚后走向离婚之路。
然而,如若上述所指的赠与并不属于彩礼性质,那么在赠与行为尚未实际转移以前,则允许撤销;
反之,若赠与财产已然转移至女方手中,则无法撤销。《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