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因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而被处以十天的
行政拘留处罚,无法进行
听证程序的申请。
而当行政机关欲对特定对象作出以下
行政处罚时,应当事先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
当事人有此欲望,则行政机关应依法组织相应的听证会:
(1)涉及金额相对较大的罚款款项;
(2)有必要没收的
数额较大的
违法所得以及价值不菲的非法财物;
(3)有可能导致降低资质等级或
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处罚;
(4)具有强制性的停产停业、关闭企业以及限制从业等处罚;
(5)除以上几种处罚之外,性质较为严重的行政性处罚措施;
(6)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其他场合下的特殊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