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同自动终止”,乃是指相关契约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将永久丧失效力,其含义为相关法律规定的灭绝理由出现之后,当事方享有权利收回合同并正式消弭其有效性,此时,由于国家并不主动介入,故此种状况并未引起社会公愤。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合同自动终止”仅在未来固化效能,即此后合同将不再继续运作;
然而部分撤销的合同却可能影响连带过去,给过往行为带来一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债权债务终止:
(一)
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
债务人依法将
标的物提存(四)
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
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