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明确规定,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获得
减刑之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13年,这是法律对此类
犯罪人员的最低惩罚力度。
同时,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具体内容,对于那些对
缓期执行期间表现良好且已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进行减刑时,他们所要遵守的最少
执行期限则不得短于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