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抗辩须于
一审法庭审理期间提出。
所谓诉讼时效抗辩,系指民事主体以行使法定之
抗辩权为手段来对抗
诉讼请求的一种行为。
当争议事项已经步入
诉讼程序且与对方
当事人懈怠问题无关时,
违法方或消极对待争议的一方有权向法庭表达其关于"
诉讼时效"期限的异议及诉求,请求裁判机构否定对方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即为诉讼时效抗辩。《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