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十九条之规定,在
遗产分割的过程中,需为尚未出生的胎儿留存适当比例的
继承份额。
若胎儿在出生时尚未存活,则预留的相应份额将由
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处理。
具体情形包括如下三种:
首先,如果胎儿还未降生于世便
宣告死亡,那么该孕妇将无任何理由主张对相应份额的
继承权益;
其次,假如胎儿顺利诞生并且健康地成长生活着,那么胎儿将会自动成为
继承人,享有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份额的继承权利;
最后,如果胎儿虽然已经出生,但是随即不幸夭折离世,那么在胎儿尚未失去生命体征的时候,其所享有的继承资格仍然有效。
而当胎儿离世之后,其在生前尚未从继承中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均须按
法定继承程序进行重新分配和转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