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
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为
过错责任原则,当涉及到因医用产品缺陷而引发的损害责任时,如果能够明确原告所承受的损害是由于
医疗过错导致的,则依据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程度,通过精细的判断和分析后,根据相应等级的
伤残情况为患者提供确定、精确的
赔偿方案。
然而,若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病情自然而然地加重,那么医疗服务提供方将不再对此负有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遗失、
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