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婚姻情感破裂,其中一方已被
宣告失踪而另一方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或虽经法院判决不准
离婚但当事双方却于
分居一年后再度提起
申诉的案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给予离婚判决。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存在婚姻关系破裂的迹象:
(一)配偶与其他人
重婚或有稳定的
同居事实;
(二)配偶在此期间对
家庭成员进行过
家庭暴力或者软禁、抛弃等行为;
(三)配偶频繁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或改正;
(四)情侣之间因情感问题而形成长达两年以上的分离状态;
(五)除上诉情况之外,任何其他导致夫妻间情感破裂的特殊状况都应考虑在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