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数罪并罚的裁量规则:对于此类情况,应在总和刑期之下,数个
犯罪之中最高刑期以上,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实施的刑期;
然而,对于判处
管制的人而言,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对于判处
拘役的罪犯,其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1年;
而对于被判
有期徒刑的犯人来说,若总和刑期尚未达到35年的上限,则其最长期限也不得超过20年;
如果其总和刑期已超出35年的上限,那么其最长刑期将不得超过25年。《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